115年度1月至6月(第1、2季)一般國際交流類出國
- 請欲申請本局「115年度1月至6月(第1、2季)一般國際交流類出國經費」之學校,於114年11月7日(星期五)前向本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發文日期為憑),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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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國經費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辦理。
- 本次因公出國申請案件為「一般教育文化交流類」,有關藝術交流參訪類請請洽社會教育科黃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2592。
- 申請方式:請檢附出國計畫暨經費概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對方邀請函、MOU、電子郵件往來)等,請依本函附件格式撰寫,勿延用舊檔,其中經費概算表日支出額請學校查閱114年版本填寫。
- 為達2030校校有國際姐妹校的目標,本局訂定優先補助順序及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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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流目的為締結姐妹校者。
- 105年至今未申請教育部或本局出國經費者。
- 112至114學年度獲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際教育補助計畫(前為學校本位國際教育精進計畫)國際教育課程類者。
- 參加114學年度公私立高中職最具影響力的全球公民挑戰賽獲特優、優等者。
- 帶領學生赴海外從事志願服務者。
- 赴東亞(日、韓等)以外國家,如:東南亞、歐、美、澳等國交流者。
- 出國報告依時依格式繳交並完成上傳者。
- 學校以同案重複申請不同計畫,本局將不予補助。
- 依據本原則第3點第3項第2款及第4點第2項之規定略以,欲申請動支學校以前年度基金賸餘款辦理「一般教育文化交流類」出國案者(出國期間115年度1至12月),請檢附因公出國計畫及相關文件(如附件3及10),於收件截止日前送本局彙辦,經本局簽會市府相關單位後,專案報經本府核定,並應依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執行作業規範辦理。
- 檢附「補助各級學校一般例行性因公出國經費作業須知」(附件1)、「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國經費原則」(附件2)、「出國計畫暨經費概算表格式」(附件3)、「出國報告法規」(附件4)、「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件5)、「外交部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函」(附件6)、「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費率表至1150620止」(附件7)、「校長因公出國申請表」(附件8)、「赴大陸地區申請表」(附件9)及「基金賸餘款餘數明細表」(附件10)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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