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市高中暨國中小「普通班教師轉任特殊教育班級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規定,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4月26日臺人(一)字第1000061911號函規定辦理暨本局103年5月19日北教特字第1030905346號函、103年6月17日北教特字第1031042318號及108年4月19日新北教特字第1080651146號函諒達。
二、旨揭特殊教育班級係指:身心障礙類或資賦優異類之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教師係指:特殊教育班級編制內具特殊教育教師合格證書之正式教師。
三、為維護本市特殊教育品質及特殊教育班級師資結構穩定性,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旨揭教師轉任相關規範如下:
依據教育部100年4月26日臺人(一)字第1000061911號函規定,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先予敘明。
承上,為維護本市特殊教育師資結構及確定可轉任教師員額,特殊教育教師申請轉任,學校除自行審酌有無可供轉任之缺額、檢視其當年參加教師甄選簡章或公費合格教師之服務年資規定外,另須先函報本局,經本局核算學校特殊教育班級員額、正式及代理教師比率並同意後,始可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
依教育部87年4月2日臺(87)特教字第87033216號函規定,嚴禁各校進用不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以不適任之普通班教師轉任特殊教育班,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綜上,如函報本局同意後,學校教評會應審慎評估教師轉任時,校內各類科別教師缺額及人力需求情形,對申請轉任教師,除教師資格審查外,請以筆試、口試、公開授課等方式確實確認其具欲轉任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所需之教學專業。
另,各類巡迴輔導班教師員額因任務需要由本局統一控管,未經同意,學校不得以校內普通班教師或特殊教育班教師轉任、市內外介聘或教師甄試等方式占其缺額。
四、學校因特殊教育教師轉任致該班正式教師比率降低,將不列入本局市內外教師介聘或教師甄選開缺需求評估之依據,請學校整體考量審酌後為之。
五、為利本局控管特殊教育教師缺額、正式及代理教師比率,請學校於教師轉任後將教評會決議之會議紀錄報局核備。
二、旨揭特殊教育班級係指:身心障礙類或資賦優異類之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教師係指:特殊教育班級編制內具特殊教育教師合格證書之正式教師。
三、為維護本市特殊教育品質及特殊教育班級師資結構穩定性,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旨揭教師轉任相關規範如下:
依據教育部100年4月26日臺人(一)字第1000061911號函規定,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先予敘明。
承上,為維護本市特殊教育師資結構及確定可轉任教師員額,特殊教育教師申請轉任,學校除自行審酌有無可供轉任之缺額、檢視其當年參加教師甄選簡章或公費合格教師之服務年資規定外,另須先函報本局,經本局核算學校特殊教育班級員額、正式及代理教師比率並同意後,始可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
依教育部87年4月2日臺(87)特教字第87033216號函規定,嚴禁各校進用不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以不適任之普通班教師轉任特殊教育班,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綜上,如函報本局同意後,學校教評會應審慎評估教師轉任時,校內各類科別教師缺額及人力需求情形,對申請轉任教師,除教師資格審查外,請以筆試、口試、公開授課等方式確實確認其具欲轉任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所需之教學專業。
另,各類巡迴輔導班教師員額因任務需要由本局統一控管,未經同意,學校不得以校內普通班教師或特殊教育班教師轉任、市內外介聘或教師甄試等方式占其缺額。
四、學校因特殊教育教師轉任致該班正式教師比率降低,將不列入本局市內外教師介聘或教師甄選開缺需求評估之依據,請學校整體考量審酌後為之。
五、為利本局控管特殊教育教師缺額、正式及代理教師比率,請學校於教師轉任後將教評會決議之會議紀錄報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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