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生服儀規範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64123A號函辦理。
二、依國教署上開函文說明,重申服儀管理重點與實務應注意之事項,分述如下:
- 有關學生髮式(包含髮型、長短、染燙等)部分:
1.依學生服儀原則及國教署111年10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31787A號函示,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2.實務上,仍有部分學校限制學生髮式,或以「符合學生身分」為由,以「勸導、建議、關心」等方式限制學生髮型、長短及染燙。特此重申,請確依前述規定辦理。
- 有關學校對學生之輔導、管教措施部分:
1.依學生服儀原則及國教署署110年4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52170號函示,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2.承上,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不得藉由其他名義間接、變相對學生進行不當之懲處;亦不得將個人服儀表現列入團體生活表現紀錄或學校生活競賽規範要點中,作為團體獎懲之依據。
- 有關學生穿著之鞋款部分:
1.依學生服儀原則相關規定,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2.實務上,仍有部分學校強制要求學生於非重要活動時,應著制服搭配皮鞋,與前述規定「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之意旨未符。特此重申,請確依前述規定辦理。
- 有關校服繡姓名部分:
1.依國教署署111年6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6945A號函及111年8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05529號函示,有關學校校服是否繡姓名,應尊重學生意願,不應強制且不應有性別差異。
2.承上,學校如經依據學生服儀原則第1點規定,透過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同意於校服繡姓名者,仍請學校於服裝儀容規定述及校服繡姓名處,明定「仍尊重學生個別意願」之意旨。
- 有關學生服儀之性別識別化部分:
1.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教署111年5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7600A號函示,學校訂定服儀規定應破除性別刻板印象及消除性別歧視,不因性別限制學生服裝穿著、學生頭髮長度及規定男女服裝顏色,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及維護人格尊嚴。
2.實務上,仍有部分學校要求男學生只能穿褲裝、女學生只能穿裙裝,或區分男女服裝、鞋子及襪子顏色。特此重申,請確依前述規定辦理。
三、因邇來仍持續收受服儀相關之陳情案,爰請學校落實檢視學生服儀規範,務依學生服儀原則及國教署相關函文訂定之,並公告於校網,另應於實務管理上落實執行,以維護學生表意權及身體自主權,實現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