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教職員工115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作業

一、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二、申請對象:本校教職員工(不含約僱人員、臨時人員、代理代課教師)其子女無職業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且現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者。

三、受理期限:115年9月11日前。

四、收件地點:本校人事室

五、檢附證件:
(一)申請對象為國中(小)子女:
1、申請表正本1份。
2、於本校初次申請者,須繳驗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二)申請對象高中(職)以上子女:
1、申請表正本1份。
2、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繳交影本者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
3、如以轉帳方式繳費者,除收據正本外,應併附就讀學校之「繳費通知單」正本
(須有學費及雜費2項金額明細)各1份。
4、於本校第1次申請者,須繳驗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六、其他注意事項:
1、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2、重復申請「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或「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之補助
者,與本校子女教育補助僅得擇一申請。
3、其他說明請詳見申請表備註。